作為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創(chuàng)始人,馬克思在青年時代密切關注法學問題,其在對法哲學問題的逐步研究中確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觀。近些年來,圍繞著青年馬克思法學觀的確立過程和思想內涵,學術界進行了深入研究,但現(xiàn)有成果普遍忽視將問題置入青年馬克思整體思想發(fā)展進程進行觀照,研究并不十分深入透徹。本文立足青年馬克思思想發(fā)展的整體進程,從哲學觀變革維度重思青年馬克思法學觀的確立過程,以深入呈現(xiàn)青年馬克思初步確立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的理論邏輯。
一、青年馬克思法學觀的問題意識
青年馬克思的法學研究在開端處就和其哲學研究內在交織,二者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本質聯(lián)系。馬克思是在研修法學專業(yè)的過程中產生了對哲學的濃厚興趣,并由此從法學領域踏入哲學領域;而他基于哲學高度對法學問題的理性思索,促使其發(fā)現(xiàn)了傳統(tǒng)法學思想的固有癥結。青年馬克思由此基于“法學-哲學”的雙重視閾而確立了其法學觀的問題意識。
馬克思大學時代主修的專業(yè)是法律,但他“只是把它排在哲學和歷史之次當做輔助學科來研究”。馬克思法學研究范式和同時代兩大法學流派聯(lián)系密切。這兩個流派分別是甘斯所代表的黑格爾主義學派和薩維尼所代表的歷史法學派。兩派在法學領域和法學觀上的對立,不僅僅是學理層面的學術觀點的分歧。事實上,“這兩個學派之間的論爭不僅具有法學的性質,而且具有政治的性質”,究其實質,二者的對立和分歧“表現(xiàn)了反動勢力和自由主義之間的矛盾”。歷史地看,薩維尼及其所代表的歷史法學派是普魯士政府的利益代表者。薩維尼摒棄了18世紀自由主義法學家們所鐘愛的自然法傳統(tǒng),而建構了基于浪漫主義的有機的世界觀之上的法學觀:“法決不是立法者任意創(chuàng)造出來的,它是隨著人民本身,隨著他們的思想、信仰和權利一同發(fā)展起來,并且隨著它們一同消亡的”。這種帶有明顯“歷史主義”色彩的認識具有特定的合理性,但也隱含著一個十分明顯的傾向性:法的關系及其制度設計必須遵循傳統(tǒng)而因循守舊。因此,薩維尼在根本性的維度即在法學觀上展現(xiàn)出“反革命”傾向:“因為它以有機發(fā)展的原則為名,反對自然法,反對啟蒙思想和自由主義”。這自然就招致了將理性奉為圭臬的甘斯的反對。甘斯基于法學觀維度剖析了整個歷史法學派的根本癥結:“他們用經(jīng)驗原因的盲目必然性來代替理性的必然性,把絕對價值歸于具有唯心主義傳統(tǒng)形式的這些原因,結果就使現(xiàn)在從屬于過去,把過去看成人們應當回歸的理想和最終目標了”。甘斯的法學觀呈現(xiàn)出較為突出的反對現(xiàn)存腐朽統(tǒng)治秩序的革命民主主義訴求。
馬克思深受作為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代表——甘斯的影響。大學時期,他追隨甘斯攻讀法學。甘斯在其講座中“詳細闡述了黑格爾歷史發(fā)展的理性思想”,并“特別強調意志自由的因素以及社會問題的重要性”。甘斯以“理性”為邏輯始基而詮釋“法的精神”的做法,引導馬克思致力于將“這兩門學科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基于這一目的意識,他“試圖使一種法哲學貫穿整個法的領域”而建構一個“法的形而上學體系”。但在給父親的信中,馬克思直言不諱地將自己的心血之作稱作“倒霉的作品”。從結構上看,這部未完成的作品的導言部分是由“若干形而上學原理”構成的,主題則包括“公法”和“私法”兩部分內容;僅就完成了的公法部分而言,這個作品在體量上就已多達300頁。是什么導致馬克思法學研究無法繼續(xù)深入?“這里首先出現(xiàn)的嚴重障礙同樣是現(xiàn)有之物和應有之物的對立”,正是這個“為理想主義所固有”的“對立”,“是隨后產生的無可救藥的錯誤的劃分的根源”,成了禁錮馬克思法學研究的“魔咒”。然而,這一“對立難題”亦是推動馬克思法學研究的驅動力,因而構成馬克思確立其法學觀的原初問題意識。
這一“對立難題”所根本指涉的是“法的本質究竟是什么”。馬克思在給父親的信中并未告訴我們答案:他并未表露自己對于問題本身的具體看法;然而,他卻對于自己為何無法破解疑難——法的本質究竟是什么——的原因作了冷靜反思。我們看到,馬克思不是被某種法學觀點所羈絆,而是被建基在舊哲學基礎之上的傳統(tǒng)法學觀所束縛。馬克思主觀上是想要追隨甘斯,意圖以“理性”為邏輯始基萃取純粹的“法的精神”,由此把握住關于法的本質的“真理”。但是,馬克思最終并未如愿。他所創(chuàng)造出來的作品本質上是一個“法的形而上學的東西”,亦即“脫離了任何實際的法和法的任何實際形式的原則、思維、定義”。馬克思建構出來一個個充滿先驗色彩的法的范疇,他還意圖進一步對這些抽象的范疇之間的“關系”進行構造。但這樣做的結果是:掉入了康德、費希特的先驗法哲學體系的窠臼之中。馬克思精心勞作的成果簡直就是費希特的《以知識學為原則的自然法權基礎》的翻版,他呈現(xiàn)給父親看的包括公法劃分在內的“綱目”,在整體結構上“接近于康德的綱目”,亦即和康德的《法學的形而上學的基本原理》十分相似。馬克思對自己所遭遇的困境作了深刻反思:“在這種情況下,數(shù)學獨斷論的不科學的形式從一開始就成了認識真理的障礙,在這種形式下,主體圍繞著事物轉,議論來議論去,可是事物本身并沒有形成一種多方面展開的生動的東西。”這實則意味著,馬克思在關于法的本質這一重要問題的認識上不可避免地陷入舊時代法學家無法克服的“法的形而上學幻象”。由于馬克思先行抹殺了“法的關系”的客觀性,他所確立的關于法的本質的“原則、思維和定義”必定會充滿先驗性,即必定會割裂法的本質與其現(xiàn)象(現(xiàn)實形態(tài))的辯證關系。
馬克思法學研究范式的固有癥結在其作品的“法哲學”部分展露無遺。他力圖研究成文羅馬法的“思想發(fā)展”的“本質邏輯”,亦即根據(jù)現(xiàn)有羅馬法條文追溯貫穿于其中的“法的精神”。但受制于先驗的主觀主義法學觀的束縛,馬克思不僅無法邏輯地呈現(xiàn)羅馬法被確立并伴隨社會發(fā)展而在內容維度得以豐富的發(fā)展進程,也無法透過羅馬法的現(xiàn)實形態(tài)的歷史演變而把握住其普遍本質。這導致馬克思十分苦惱于研究結果本身所呈現(xiàn)出來的顛倒性:“好像成文法在其思想發(fā)展中(我說的不是在它的純粹有限的規(guī)定中)竟會成為某種與第一部分所應當包含的法的概念的形成不同的東西!”究其根本,所謂成文法的“思想發(fā)展”,是指其在歷史發(fā)展進程中的形態(tài)變化及其本質邏輯。但是,馬克思在研究中所展現(xiàn)出來的卻是與此相反的結果:成文法的歷史形態(tài)變化及其本質邏輯成了獨立的存在物,不僅充滿抽象性,而且還有一種神秘主義(法的精神被實體化)隱匿其間。馬克思因追隨甘斯而在思維方式上呈現(xiàn)出黑格爾主義的鮮明特點:“形式是概念形成的必要結構,而實體是概念形成的必要品質”;這使其得以揚棄薩維尼的法學觀滯留于現(xiàn)存現(xiàn)實的保守性,但也并未能夠就此澄清羅馬法的本來面目。馬克思無法真正揭示羅馬法的“實體”與其“形式”相統(tǒng)一的邏輯機理,這導致他“得到的不是實在的形式”??偠灾R克思既無法真正揭示法的關系的現(xiàn)實性意蘊,也未能進一步地澄清法同人類社會的歷史發(fā)展、法律同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本質聯(lián)系。
由此可見,馬克思在大學時代所進行的法哲學研究催生了其建構法學觀的問題意識。這一研究從結果維度看充滿否定性,馬克思并未真正能夠建構出一個令他滿意的“法哲學體系”,反而陷入無法克服的困境。然而,從過程維度看則內蘊著肯定性的因素。在遭遇困境的同時,馬克思觸及了西方傳統(tǒng)法學思想的“阿喀琉斯之踵”。他的研究客觀上證明了這樣一點:無論是薩維尼及其所代表的歷史法學派,還是甘斯及其所代表的黑格爾主義法學派,兩派在法學觀上都未能真正實現(xiàn)“內容與形式”的“有機統(tǒng)一”。這一疑難推動著青年馬克思進行持續(xù)深入的探索,以建構一種從根本上能夠揚棄傳統(tǒng)法學觀固有局限的科學的法學觀。
二、青年馬克思法學觀唯物主義化的基本實現(xiàn)
青年馬克思思想發(fā)展的整體邏輯表明,其法學研究同其哲學研究內在交織而聯(lián)系密切,在本質結構上呈現(xiàn)出邏輯的統(tǒng)一性。馬克思在構建“法的形而上學體系”時所遭遇的“對立難題”,是促使其法學思想變革、得以確立其法學觀的問題意識,也是馬克思哲學思想變革、得以確立其哲學世界觀的問題意識。馬克思對“對立難題”的破解,首先促使其世界觀發(fā)生唯物主義化的革命性變革;同時,馬克思還將世界觀變革的思想成果嵌入法學研究,由此賦予其法學觀以唯物主義化的變革意蘊。
列寧深刻揭示了青年馬克思的世界觀發(fā)生唯物主義化的本質邏輯。他認為,“1842年,馬克思在《萊茵報》(科?。┥习l(fā)表了一些文章,其中特別應當提到的是對第六屆萊茵省議會關于出版自由的辯論,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的評論,以及維護政教分離的文章等等”。他進一步指出,“從這些文章可以看出馬克思開始從唯心主義轉向唯物主義,從革命民主主義轉向共產主義。1844年在巴黎出版了馬克思和阿爾諾德·諾德主編的《德法年鑒》,上述的轉變在這里徹底完成”。據(jù)此可知,青年馬克思的世界觀變革的實現(xiàn)歷經(jīng)兩個時空場域:《萊茵報》時期和《德法年鑒》時期。馬克思世界觀變革的對象是整個舊哲學。通過確證“世界的哲學化”就是“哲學的世界化”,馬克思毅然決然地摒棄了舊哲學以“觀念”為出發(fā)點將世界構造為“客體”(思想客體或感性客體)的做法,克服了哲學家們紛紛陷入的將“哲學王國”同“現(xiàn)實世界”二元區(qū)隔的世界觀幻象。馬克思由此深刻揭示了作為“理性”的化身的哲學同世俗的生活世界(人類社會)的辯證關系:哲學不是關于彼岸世界的玄想,而是牢牢扎根于現(xiàn)實世界的“人世的智慧”;哲學作為“時代精神的精華”,不僅是對時代發(fā)展的合理性的深刻反思,而且更是通過求解重大時代課題著力于變革時代,從而推動世界歷史的發(fā)展。馬克思據(jù)此提出必須將“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相結合,因而不僅將哲學初步改造成無產階級“改變世界”的思想武器,而且實現(xiàn)了對一味地“解釋世界”的舊哲學的革命性變革。馬克思的世界觀變革是貫穿于其整個青年時代思想發(fā)展的邏輯中軸,這一變革的思想成果為青年馬克思的法學研究及其法學觀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萊茵報》時期,馬克思承接著大學時期重啟了法學研究。不同于大學時期對理論問題進行抽象的理論研究,《萊茵報》時期則是對活生生的現(xiàn)實法律問題進行深刻的哲學求解。我們不應否認馬克思這一研究工作在其基本性質上的固有限度:他顯然還深受傳統(tǒng)法學理論——特別是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的影響,因而在研究范式上尚未能夠超越舊時代的法學家們。然而,我們也不應否認馬克思的過人之處:他基于世界觀的原則高度對法學問題進行哲學求解,初步展露出了變革傳統(tǒng)法學理論的指向性。馬克思摒棄了基于某種抽象的法的“觀念”去構造“法的形而上學體系”的做法,自覺地以現(xiàn)實世界為立足點去研究現(xiàn)實的“法學問題”。馬克思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貫穿于多篇政論文之中:《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法的歷史學派的哲學宣言》《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三篇論文)》等。在這些作品中,馬克思立足世界觀高度對現(xiàn)實的法學問題作了深刻解析。其一,不同于傳統(tǒng)法學家們普遍賦予法的關系以先驗性的做法,馬克思截然相反地意圖揭示法的關系的現(xiàn)實性本質。在評論德國新近頒發(fā)的“書報檢查令”時,馬克思明確地將之歸結為普魯士政府意在鉗制德國人民自由的反動法令;在評點“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之“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時,馬克思更進一步地揭示了這個所謂的“新書報檢查令”的反動本質:“書報檢查制度是不自由的體現(xiàn),是假象的世界觀反對本質的世界觀的一種論戰(zhàn),它只具有否定的本性?!庇纱丝梢姡R克思有效克服了傳統(tǒng)法學家們對法的關系的抽象構造的先驗幻象,初步揭示了法的關系同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本質聯(lián)系。其二,馬克思摒棄了傳統(tǒng)法學家們將法律作為抽象的“自由精神”化身的做法,極力主張法律必須保障“人民自由”。馬克思對反動的“書報檢查令”的抨擊,特別是對“林木盜竊法”的批判,貫穿著一個極為強烈的價值觀立場:真正的法律必須維護普羅大眾即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馬克思在其系列政論文中對法律的現(xiàn)實性和人民性的深刻哲學詮釋,不經(jīng)意地展露出了一種和傳統(tǒng)具有本質差異的法學觀的雛形。他實則初步確立了一種關于法律本質的唯物主義解釋范式:將法的關系歸結為特定社會現(xiàn)實的表現(xiàn)形態(tài),極力揭示并呈現(xiàn)作為法的關系的制度化形式的法律的現(xiàn)實性;不是站在有產者立場去看待法律的功能,而是截然相反地基于無產者的立場主張發(fā)揮法律維護人民權益的作用。
在承接《萊茵報》時期的“克羅茨納赫時期”,馬克思的法學研究提升到了新的境地。作為“克羅茨納赫時期”的重要研究成果,《克羅茨納赫筆記》在研究德國、英國、法國、瑞典和美國的歷史時,馬克思開始把經(jīng)濟看作理解歷史內容的“鑰匙”。馬克思廣泛涉獵了有關西方社會所有制的大量歷史材料,自覺地將摘錄的主題聚焦到所有制問題上,呈現(xiàn)出將所有制視為社會結構的基本要素的明顯傾向性。這極大拓展了馬克思法學研究的理論空間,“對所有制的研究促使馬克思開始思考財產和政治法律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及其影響”。在摘錄《論法國的復辟時期》內容時,馬克思寫下了整個筆記中最長的評論:“在路易十八時代,憲法是國王的恩賜(欽賜憲章),在路易·菲力浦時代,國王是憲法的恩賜(欽賜王權)……國王創(chuàng)立法律(舊君主制),法律創(chuàng)立國王(新君主制)。憲法的情況也是如此。反動分子的情況同樣是如此。長子繼承權是國家的法律。國家需要長子繼承權的法律?!边@一洞見深入分析了法國革命同法律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表明馬克思從唯物主義哲學立場觸及了傳統(tǒng)法學流派的固有局限性;他既唯物主義地追溯到了法的關系的本體即社會現(xiàn)實根源,又辯證地分析了法律對于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反作用。在這一時期,馬克思同時對黑格爾法哲學進行了系統(tǒng)深入的全面批判。圍繞著“市民社會的國家的關系”這一軸心問題,馬克思從前提上顛覆了黑格爾法哲學的立論基礎,明確地將“家庭和市民社會”界定為“國家的前提”,由此確立了“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唯物主義法哲學原理:“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的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就是“市民社會”,“而對市民社會的解剖應該到政治經(jīng)濟中去尋求”。這一唯物主義法哲學原理的確立,意味著馬克思在最為根本的維度—世界觀層面—突破了舊的法哲學體系的束縛;同時還意味著一種全新的唯物主義的法哲學觀的建構工作已然開啟。
馬克思將對法學問題的思索嵌入對重大時代課題的哲學求索之中。正是對“猶太人問題”的破解,致使其作為整個資本時代的軸心問題、重大時代課題進入馬克思的視野之中。布魯諾·鮑威爾在其著作中將“猶太人問題”簡單理解為德國的猶太人何以獲得“政治解放”。馬克思批駁了這種理解范式的偏頗,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徹底的唯物主義解析,將之歸結為包括猶太人在內的人類社會如何從私有制的禁錮中獲得解放的重大時代課題。在馬克思對這一重大時代課題的深邃的哲學思考之中,隱含著一個唯物主義的“法哲學批判”的具體向度,據(jù)此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法哲學觀正在發(fā)生著徹底唯物主義化的質變。
總體而言,馬克思是以“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為原理依據(jù),對資產階級法律的本質內涵及其局限性進行了勘定。馬克思認為,破解“猶太人問題”的一個關鍵維度是必須對之實施徹底的“法哲學批判”。這一批判的主題是要揭開資產階級法權的“顛倒性”及其“虛假性”。透過資產階級頒布的一系列法律——1791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賓夕法尼亞憲法、新罕布什爾憲法,馬克思窺探到了其法權的基本性質。首先是人權的本質,“人權”不能混同為“公民權”,它“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因此在私有制國家中,它“無非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接著是同“人權”密切關聯(lián)的是公民的“自由”權利的本質?!白杂伞苯^非資產階級法律所宣稱的“做任何不損害他人權利的事情”的“權利”,“這里所說的是人作為孤立的、退居于自身的單子的自由”。這種獨屬于資產階級公民的“自由權”,不是建立在人與人相結合的基礎之上,反而是建立在人與人相分隔的基礎上,因而究其實質是一種“狹隘的、局限于自身的個人的權利”。除了“自由權”,資產階級法權還表現(xiàn)為所謂的“平等和安全”。就平等而言,“平等,在這里就其非政治意義來說,無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這種筑基在資產階級私有制之上的“自由的平等”也可謂是“平等的自由”,實則不過是“每個人都同樣被看成那種獨立自在的單子”。馬克思對問題的分析的深刻性在于:他并非要獲得關于現(xiàn)實的“合理的解釋”,而是著力從根基處徹底地變革這種“不合理的現(xiàn)實”。馬克思對資產階級法權的本質之唯物主義解剖,不僅揭開了這種“法權”的資產階級性質,還暴露了它附著于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局限性。據(jù)此可知,資產階級的“政治解放”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這種僅僅解放了資產者的“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馬克思由此探索到了一條“消滅資產階級法權”的道路。在作為《猶太人問題》的姊妹篇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闡明了他的偉大洞見。對包括德國在內的一切深受奴役制禁錮的私有制國家而言,人民都沒有任何“權力”可言,也享受不到真正的“權利”(人權、自由、平等),對于這樣的私有制社會而言,“徹底的革命、全人類的解放,不是烏托邦式的夢想”,恰恰是不合理的現(xiàn)實所必然孕育也必然能夠實現(xiàn)的“社會理想”。
至此,馬克思的法學觀之唯物主義性質得以充分呈現(xiàn)??偟恼f來,馬克思革新了傳統(tǒng)法學研究的基本范式,將對問題的研究奠定于堅實的唯物主義地基之上。在他看來,“法的關系”及其制度化形式“法律”不是純粹的抽象觀念,而是根源于社會現(xiàn)實,是社會歷史發(fā)展的特定的派生物。與此同時,馬克思克服了傳統(tǒng)法學家們的法學觀之“解釋世界”的固有局限。這些法學家們及其法學理論體系本質上都被打上了私有制的烙印,他們實則都是在為私有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進行辯護。與之截然不同,馬克思堅定地站在無產者立場上、基于共產主義革命的維度,致力于通過徹底的“法哲學批判”來維護無產階級的政治權力。
三、青年馬克思法學觀的徹底唯物主義化及其“歷史科學”特質
《德法年鑒》時期之后,馬克思的法學觀隨著其哲學革命邏輯的深化而得以進一步的豐富。通過創(chuàng)作《1844年經(jīng)濟哲學手稿》《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神圣家族》以及《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等著作,馬克思推進了其哲學革命的向度。《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集中闡述了其歷史觀變革成果的思想要點。馬克思摒棄了以黑格爾為代表的西方歷史哲學的套路。他們普遍將“精神”設定為主宰歷史發(fā)展的動力。而馬克思確立的是一種全新的歷史觀:“這種歷史觀和唯心主義歷史觀不同,它不是在每個時代中尋找某種范疇,而是始終站在現(xiàn)實歷史的基礎上,不是從觀念出發(fā)來解釋實踐,而是從物質實踐出發(fā)來解釋各種觀念形態(tài)”。這種歷史觀克服了全部歷史哲學將歷史的本質構造為“精神產物”的唯心主義幻想,堅持從人與世界的辯證關系維度揭示人類以物質實踐為中介實現(xiàn)自身和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規(guī)律。馬克思由此實現(xiàn)了對“不是曲解人類史,就是完全撇開人類史”的舊哲學的歷史觀的徹底變革,也實現(xiàn)了對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之謎的科學解答。就其理論效應而言,馬克思由此創(chuàng)立了一門關于人類史的“唯一的科學”亦即關于“現(xiàn)實的人及其歷史發(fā)展”的“歷史科學”。作為馬克思哲學革命重大成果,唯物史觀及其固有的歷史科學屬性,推動著馬克思的法學研究進一步深化和提升,其法學觀實現(xiàn)了徹底的唯物主義化并被賦予了鮮明的“歷史科學”特質。
馬克思的法學研究雖然沒有采取專題化的方式,卻以相對恒定的主題而嵌入一系列著述之中。在《1844年經(jīng)濟哲學手稿》中,馬克思深刻揭示了在資本私有制條件下“勞動異化”的本質規(guī)定,并對“私有財產”和“私有權”的關系作了辨析,馬克思自覺地立足于唯物主義的歷史觀的向度剖析了“法的本質”:法和國家、道德、宗教和藝術一樣,“不過是生產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產的普遍規(guī)律的支配”。這意味著馬克思將自身的法學研究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境界:“馬克思的法律思想從此不再停留在思辨的或抽象的社會政治分析的水平上,而是注入一種新鮮的、實證的因素——經(jīng)濟分析法”,新的研究范式和方法必然賦予馬克思的法學觀以創(chuàng)新意蘊:“這就使他的法學思維水平沿著科學的軌道迅速升華,使整個法學的理論結構發(fā)生前所未有的變化”?!渡袷ゼ易濉芬环矫婵隙似阳敄|關于法律的觀點的合理性,但又在洞察其局限性的基礎上推進了對法律的本質的認識。馬克思指出:“羅馬法的否定導致了法的概念在基督教的法的觀念中的擴大,征服者的法的否定導致了自治團體法的確立,法國革命對全部封建制法的否定導致了更廣泛的現(xiàn)代法律秩序的建立?!边@一洞見意味著馬克思已然不再從靜態(tài)的維度去看待法和法律的本質,而是著眼于從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的動態(tài)維度,深層次呈現(xiàn)了法及其法律制度在本質結構上同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的內在統(tǒng)一關系?!兜乱庵疽庾R形態(tài)》將對問題的思考提升到了新高度,馬克思在完成了唯物史觀的建構工作之際,也為其法學研究奠定了科學的歷史觀基礎,因而賦予其法學觀以徹底唯物主義化的理論邏輯和思想內涵。由此,一種嶄新的、根本超越傳統(tǒng)的科學的法學觀被建構了起來。
其一,馬克思基于唯物史觀而追溯了法的關系的現(xiàn)實根源,并對法律的本質作了徹底的唯物主義詮釋。馬克思明確地將法及其法律制度歸結為物質生產生活實踐的產物,諸如“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學”各種“精神生產”,根本不是純粹的主觀活動,而是同物質生產生活實踐聯(lián)系密切,它們歸根結底是“人們物質行動的直接產物”。馬克思由此唯物主義地追溯到了法和法律的現(xiàn)實根源。基于這一認識,馬克思唯物主義地揭示了法和法律的本質內涵。馬克思明確地將不依個人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物質生產界定為“國家的現(xiàn)實基礎”,由此將法和法律視為派生于物質生產生活實踐的、作為“國家權力的基礎”的“關系”的“征兆”和“表現(xiàn)”。馬克思對此指出:“在這種關系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xiàn)形式”。馬克思則對貌似主觀的“法律意志”作了徹底的唯物主義還原,將之納入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矛盾關系進行考察,由此徹底地揭開了法和法律的本來面目:作為“現(xiàn)實的個人”,“他們的個人統(tǒng)治”必須訴諸“一個一般的統(tǒng)治”,正因如此,“他們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tǒng)治者,與其他的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xiàn),就是法律”。馬克思將法的關系唯物主義地置入人類社會的本質結構,將法律歸結為反映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國家意志”,由此得到一種全新的關于法律的科學定義。
其二,馬克思揭示了法律和社會發(fā)展之間的本質聯(lián)系。既然法律根源于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矛盾,本質上是“國家意志”的“法的形式”,那么,法律的形態(tài)變化和社會的發(fā)展趨勢就存在著必然聯(lián)系。從總體上看,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趨勢是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過程,從所有制的變革而言,人類社會將歷經(jīng):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國家所有制)、封建所有制以及資本所有制。受人類社會從低級到高級的發(fā)展規(guī)律的支配,法的關系及其法律制度也由此呈現(xiàn)出由低級到高級的形態(tài)變化。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早期階段,例如在公社所有制中,法的關系和法律制度是“以最粗魯?shù)男螒B(tài)直接地表現(xiàn)出來的”,這一低級形態(tài)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fā)展而得以改變,“隨著市民社會的發(fā)展,即隨著個人權益之發(fā)展到階級利益,法律關系改變了,它們的表現(xiàn)方式也變文明了”。馬克思對此作了更為具體的闡釋:這體現(xiàn)在,法律不再被僅僅視為“個人的關系”及其利益的承載,“而被看作是一般的關系了”。馬克思這一洞見蘊含著深意,“這一論述表明……文明的訴訟程序代替了野蠻的暴力復仇,人們在市民社會中的利益關系由特殊性逐漸被法律抽象為普遍性”。然而,馬克思又絕非基于抽象的人性論考察問題,而是著眼于人類社會的規(guī)律性變化的維度,來呈現(xiàn)法的關系和法律制度的形態(tài)變革。因此,馬克思明確地將生產力和交往形式(生產關系)的矛盾歸結為法律存在及其發(fā)展的動因,并牢牢地從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維度對此進行精確化的勘察。馬克思對此指出:“個人明天的自我意志是否會覺得自己受到它昨天幫助制定的那些法律的約束,這就要看在這段時期里是否出現(xiàn)了新的情況,個人的利益是否已經(jīng)改變,以至昨天制定的法律已經(jīng)不再適合這些改變的利益了。如果這些新的情況侵害了整個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那末這個階級一定會改變法律。如果這些新的情況只觸犯個別的人,那末這些人的反抗意志當然不會受到大多數(shù)人的任何注意。”在馬克思看來,法律雖則反映現(xiàn)實的個人的利益及其“自我意志”,但這種反映本身并不是主觀任意的,不能作抽象的概括;恰恰相反,法律和現(xiàn)實的個人的利益及其“自我意志”的本質聯(lián)系,必須置放到社會形態(tài)的本質結構和社會階級的整體利益維度進行審視。法律不是偶然地而是必然地負載著“人的利益”及其“自我意志”:絕對地而又首要地是“統(tǒng)治階級的思想”及其統(tǒng)治權在法的領域的投射,而這種投射及其所必然采取的制度化設計(法律制度的建構)“不過是占統(tǒng)治地位的物質關系在觀念上的表現(xiàn),不過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占統(tǒng)治地位的物質關系”。正因如此,法律究竟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和內容,根本不是由哪個法學家所能決定的,而是絕對地由統(tǒng)治階級及其統(tǒng)治利益所決定的。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對已經(jīng)確立的法律制度進行何種變更,這完全取決于統(tǒng)治者維護和鞏固自身作為統(tǒng)治階級的地位及其利益的“自我意志”。
其三,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法律的生產機制。法律究竟是如何被制定出來的,具有什么樣的生產機制?承接對上述兩個問題的勘察,馬克思對此進行了深邃的思考。這一思考呈現(xiàn)出將普遍和特殊有機結合的辯證特質?;谄毡樾缘木S度,馬克思將法律同宗教、道德和哲學等納入人類社會的結構,將它們的存在歸結為“可以通過經(jīng)驗來確認的、與物質前提相聯(lián)系的物質生活過程的必然升華物”,亦即“與人們的物質活動,與人們的物質交往,與現(xiàn)實生活的語言”聯(lián)系密切而深度同構的“精神生產”。基于“人們是自己的觀念、思想等等的生產者”這一原理,馬克思錨定了法律、宗教、道德和哲學等“精神生產”的生產主體。這些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普通個人,而是隸屬于特定的階級的思想家。一般而言,宗教領域的生產主體是神職人員(祭司),道德領域的生產主體是道德倫理學家(封建衛(wèi)道士),哲學領域的生產主體是哲學家(形而上學家),與之相應,法的領域的生產主體自然是法學家。這些專職的思想家們究竟是如何在物質生產的推動下而進行特定的“精神生產”的?法學家們創(chuàng)制法律觀念的“精神生產”活動遵循一般精神生產的規(guī)律?;谔厥庑缘木S度,馬克思揭示了包括法學家們在內思想家們進行“精神生產”的本質邏輯(認識論機理)。這些隸屬于統(tǒng)治階級的思想家們的“精神生產”活動包括“三個手段”(三重步驟)。第一個手段(第一步):將統(tǒng)治者的思想同“進行統(tǒng)治的個人”分割開來,由此制造出“思想或幻想在歷史上的統(tǒng)治”的觀念;第二個手段(第二步):賦予某種“思想統(tǒng)治”以“秩序”,極力證明歷史上相繼出現(xiàn)的“占統(tǒng)治地位的思想”之間存在著“某種神秘的聯(lián)系”;第三個手段(第三步):把“思想的統(tǒng)治”歸結為“‘思維著的人’、‘哲學家’、‘意識形態(tài)家’”等所謂的“歷史的制造者”對世界的主宰。基于這樣的認識論架構,法學家們不約而同地將法和法律僅僅訴諸純粹主觀的“個體權利”、所謂的“主觀意志”。這些人們割裂了法的關系同社會現(xiàn)實的本質聯(lián)系,由此構造出了“純粹思想的特殊發(fā)展和歷史的觀念”,他們“使法脫離它的實在基礎,從而得出某種‘統(tǒng)治者的意志’”。他們認為,“這種意志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并且在自己的創(chuàng)造物即法律中具有自己獨立的歷史”,如此一來,“政治史和市民史就純觀念地變成了一個挨一個的法律的統(tǒng)治史”。馬克思強調,這其實不過“是許多法學家和政治家的獨特幻想”。
其四,馬克思提出了“消滅舊法律”的基本主張并賦予其共產主義意蘊。貫穿于馬克思全部思想的“改變世界”,亦即“通過批判舊世界發(fā)現(xiàn)新世界”的實踐旨趣,同樣也作為基本原則而熔鑄到了馬克思的法學思想及其法學觀之中。馬克思秉持為人民群眾謀利益這一根本價值立場,在洞悉法的關系和法律制度的本質規(guī)定之際,極力通過徹底的唯物主義批判而達到對傳統(tǒng)法學理論及其法學觀的徹底變革。就批判的向度而言,馬克思將矛頭對準了“舊法律”,提出了“消滅舊法律”的基本主張。馬克思基于唯物史觀而賦予“舊法律”以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雙重意蘊。從普遍性維度而言,這是指建基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統(tǒng)治者為了穩(wěn)固自身統(tǒng)治階級地位的法律制度及其法的觀念;從特殊性維度而言,這是指建基在資本主義私有制之上的、資產者為了穩(wěn)固統(tǒng)治權而設立的法律制度,以及附屬于資本統(tǒng)治的資產階級法學家們所建構的各種法學理論和觀念體系。馬克思“消滅舊法律”的基本主張,首要的是要消解舊時代的法的關系及其法律制度的物質前提和現(xiàn)實基礎。人與物關系的顛倒、法學家們所構造的“法”主宰歷史發(fā)展的“獨特幻想”,“不能靠人們從頭腦里拋開關于這一現(xiàn)象的一般觀念的辦法來消滅,而只能靠個人重新駕馭這些物的力量”才能將之消滅。人們何以才能夠“重新駕馭”一度奴役自身的“物的力量”?答案是必須“使現(xiàn)存世界革命化,實際地反對并改變現(xiàn)存的事物”,亦即必須訴諸消滅私有制的共產主義運動。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馬克思恩格斯明確地將“共產主義”界定為“消滅現(xiàn)存狀況的現(xiàn)實的運動”;共產主義運動本質上是由無產階級所主導的旨在解放無產者的社會革命,這場“共產主義革命”呈現(xiàn)出對包括資產階級革命在內的任何社會革命的超越意蘊:“消滅任何階級的統(tǒng)治以及這些階級本身”,通過消滅資本私有制而推翻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讓無產階級由此“勝任重建社會的工作”,亦即成為世界歷史的主人?;凇皬某橄笊仙骄唧w”的唯物辯證法,從共產主義革命維度,馬克思賦予“消滅舊法律”以特殊的內容規(guī)定,順勢提出了消滅“資本私有制”而徹底變革“資產階級法律”的共產主義主張。資產階級法學家以為“法律上、思想上的表現(xiàn)的資產階級財產就是現(xiàn)實的資產階級財產”,馬克思戳穿了這種“法的形而上學幻象”的迷誤,認為必須消滅“現(xiàn)實的資產階級財產”及其法的關系和法律制度,無產階級才能夠真正獲得自由——徹底擺脫資本主義私有制及其法律意識形態(tài)的奴役。
四、結語
青年馬克思法學觀的建構與其哲學觀的變革之間存在著內在聯(lián)系,后者為前者奠定了不可或缺的理論基礎和思想前提。青年馬克思法學研究的問題意識是由大學時期的哲學研究所直接促發(fā)的;他在其《博士論文》中初步突破了舊哲學的世界觀的弊病,也為其在《萊茵報》時期的法學研究奠定了堅實的世界觀前提;從《萊茵報》時期到《德法年鑒》時期,青年馬克思的世界觀發(fā)生了“從唯心主義到唯物主義”的根本變革,其法學觀也基本實現(xiàn)了唯物主義化。在創(chuàng)作于《德法年鑒》時期之后的一系列著作中,青年馬克思不僅拓展了法學研究的理論向度,而且賦予了其法學觀以徹底唯物主義化的“歷史科學”特質,他由此實現(xiàn)了對傳統(tǒng)法學理論及其法學觀的根本超越。
(作者簡介:杜啟順,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河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