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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辯證法的澄明——基于對兩種“相互作用”思想的辨析

                2024-03-26     來源: 《江海學刊》2023年第06期     作者: 竭長光

                當前,恩格斯辯證法的本來面目仍在一定程度上處于被遮蔽的狀態(tài)。一方面,由于恩格斯全面繼承了從古希臘哲學到德國古典哲學的不同辯證法理論的積極成果,因而他的辯證法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內容;另一方面,由于這些辯證法理論多散見于恩格斯的各種著述之中,并不系統(tǒng)、集中,因而很容易因把握不全面而造成誤解、曲解。一種典型的誤解、曲解認為:在恩格斯的著述中包含不同意義的辯證法理論,這些辯證法理論是混亂和互不相容的。例如,悉尼·胡克斷言,“在恩格斯那里,辯證法的各種意義是彼此不相容的”。另一種典型的誤解、曲解是,由于緊緊抓住恩格斯辯證法與古代樸素辯證法的繼承關系,因而武斷地認為恩格斯的辯證法實質上不過是古代樸素辯證法的高級版本。例如,諾曼·萊文在辯證法問題上將恩格斯與赫拉克利特相提并論,認為“恩格斯復活赫拉克利特的觀點,使辯證法與運動同義”。當前,如何準確而全面地把握恩格斯辯證法并在此基礎上給予其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不但關涉如何評價恩格斯本人的是非功過,更與如何精當地表述唯物辯證法理論體系密切相關。本文認為,要澄明恩格斯的辯證法理論,最關鍵的是要對其中的兩種“相互作用”思想加以辨析。
                “相互作用”:恩格斯辯證法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范疇
                恩格斯認為,辯證法是“關于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的運動的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那么,事物“運動”的根源是什么呢?從廣義上來說是“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指出:“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終極原因。我們不能比對這種相互作用的認識追溯得更遠了,因為在這之后沒有什么要認識的東西了?!薄跋嗷プ饔檬俏覀儚默F今自然科學的觀點出發(fā)在整體上考察運動著的物質時首先遇到的東西?!?/div>
                “相互作用”一般是指發(fā)生在事物之間或事物內部的互相聯(lián)系、互相制約、互相影響的關系。舉凡存在“相互作用”的地方就會產生相互影響的“關系”,也就會產生“聯(lián)系”。因為所謂“聯(lián)系”就是指“事物內部各要素之間和事物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關系”。在二者均指向一種“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關系的意義上,“相互作用”與“聯(lián)系”的含義大體等同。例如,恩格斯曾指出,當我們說自然界中的“這些物體處于某種聯(lián)系之中,這就包含了這樣的意思:它們是相互作用著的”。當然,從另一個層面看,“相互作用”與“聯(lián)系”也有一定的區(qū)別,因為“相互作用”還包含一種“互動”的含義,有動詞的性質。例如,人與環(huán)境的相互作用強調的是:人改造環(huán)境,同樣,環(huán)境也改造人本身。再比如,恩格斯在致梅林的一封信中對某些“意識形態(tài)家們”提出批評,因為這些人“把原因和結果非辯證地看做僵硬對立的兩極,完全忘記了相互作用”,結果導致他們忘記了盡管意識形態(tài)歸根結底受經濟因素決定,但是它也能夠“對產生它的原因發(fā)生反作用”。這里的“反作用”體現的就是“相互作用”的“互動”性。相比之下,“聯(lián)系”則主要表達一種“關聯(lián)”性,沒有動詞的性質。例如,當我們表達某物與某物的“聯(lián)系”時,一般是在強調二者之間的“關聯(lián)”,并非二者的“互動”。
                相互作用的形式往往是復雜的。那種僅僅發(fā)生在兩個因素間的相互作用是最簡單的形式。在現實中,實際的相互作用常常發(fā)生在多個事物或因素間,且往往具有復雜的表現形式。例如,在自然界的食物鏈中往往包含著復雜的相互作用。再比如,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有機體”理論認為社會是一個包含著復雜的相互作用的有機體。
                在恩格斯那里,“相互作用”思想包含如下幾個基本觀點。
                (一)客觀存在即相互作用
                在恩格斯看來,在客觀的物質世界中,每個事物都是在相互作用中存在的,相互作用與運動一樣體現了事物固有的存在方式。首先,自然存在物即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發(fā)生的。每個事物都作用于別的事物,反之亦然”。恩格斯將自然界內的相互作用,區(qū)分為“無生命的物體的相互作用”和“有生命的物體的相互作用”。在物理學的意義上,關于自然界中的宏觀和微觀的物體運動的解釋離不開以下兩種基本類型的相互作用:直接接觸的相互作用和場的相互作用。其次,社會存在物即相互作用。一個家庭、學校、國家、社會乃至歷史本身,都是相互作用的產物。恩格斯認為,“無論歷史的結局如何,人們總是通過每一個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覺預期的目的來創(chuàng)造他們的歷史,而這許多按不同方向活動的愿望及其對外部世界的各種各樣作用的合力,就是歷史”。馬克思則指出,“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簡言之,在客觀物質世界中,存在即相互作用。世界觀與方法論是一致的。唯物辯證法之所以強調從聯(lián)系、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待客觀事物,正是因為若不如此就無法看清事物的本來面目。
                (二)相互作用即運動
                由于相互作用具有“互動”性,因此,相互作用會導致事物原有狀態(tài)的改變,亦即會導致“運動”的發(fā)生。正如恩格斯指出,整個自然界中的物體處于聯(lián)系和相互作用中,“而它們的相互作用就是運動”。大體上說,導致事物運動的原因無非兩種——外因和內因,因而事物的運動類型也可以大體分為兩類——內因推動型的運動和外因推動型的運動。從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外因推動型的運動實際上是自己與自己之外的他物相互作用的結果;內因推動型的運動本質上是自己與自己(的對立面)相互作用的結果??傊挛镏阅軌蛴梢环N狀態(tài)過渡到另一種狀態(tài),之所以能夠運動、發(fā)展,都是基于相互作用。
                基于“相互作用即運動”的認知,恩格斯常常將辯證法的“運動”“變化”觀點與“相互作用”觀點放在一起表述?!爱斘覀儚氖挛锏倪\動、變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時”,就需要用辯證法的思維方式,相反,如果“我們把事物看做是靜止而沒有生命的,各自獨立、彼此并列或先后相繼的時候”,那么,此時只需要用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就行了。
                (三)相互作用是把握事物的“規(guī)律”“本質”的基礎
                既然“存在即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即運動”,那么,對事物的規(guī)律、本質的把握也離不開相互作用。例如,恩格斯在探討自然規(guī)律的特點時指出:“在自然界中(如果我們把人對自然界的反作用撇開不談)全是沒有意識的、盲目的動力,這些動力彼此發(fā)生作用,而一般規(guī)律就表現在這些動力的相互作用中?!庇捎谏鐣v史不過是復雜的相互作用的產物,因此,也必須從相互作用出發(fā)把握社會歷史領域內事物的規(guī)律和本質。
                在另一層面,從相互作用出發(fā)把握規(guī)律、本質意味著事物的規(guī)律、本質是在相互作用中生成的。關于“規(guī)律”生成,我們以政治經濟為例。政治經濟所研究的生產和交換既包含人與自然的相互作用,也包含人與人的相互作用。恩格斯指出,不同地區(qū)、不同世代中的生產和交換具有不同的形式和規(guī)律,就火地島與現代英國而言,二者有各自特殊的生產和交換的規(guī)律。關于“本質”的生成,以“人”的本質為例,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等著作中揭示:人沒有既定的本質,人的本質是人在后天與社會、與他人的相互作用中生成的。實際上,由于社會歷史領域中的事物是相互作用的產物,因而這些事物的本質也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概言之,從相互作用出發(fā),就是要求人們超越“既成規(guī)律觀”和“既成本質觀”,樹立“生成規(guī)律觀”和“生成本質觀”。
                總之,在恩格斯那里,“相互作用”是把握事物的“存在”“運動”“規(guī)律”以及“本質”等問題的基礎,因而,把握這一范疇是正確理解恩格斯辯證法的一個重要前提。
                恩格斯辯證法中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
                關于辯證法,恩格斯有如下著名的論斷:“辯證法是關于普遍聯(lián)系的科學?!庇捎谠诙鞲袼鼓抢铩奥?lián)系”與“相互作用”的含義大致等同,因此,這一論斷等同于如下表述,即辯證法是關于普遍相互作用的科學。“普遍相互作用”是恩格斯的“相互作用”思想的一個重要方面?!捌毡橄嗷プ饔谩睆娬{不同事物之間或一個整體內部的多種要素之間存在著廣泛的、復雜的、多重的聯(lián)系與作用。概言之,“普遍相互作用”與“普遍聯(lián)系”在含義上基本等同。例如,恩格斯認為在社會歷史領域,哲學、法、政治、文學、宗教、藝術等因素雖然都以“經濟”因素為基礎,但是這些因素又都“互相作用”并對“經濟”因素產生反作用,“這里表現出這一切因素間的相互作用”。這種“一切因素間的相互作用”在性質上就是“普遍相互作用”。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早在古希臘的樸素辯證法中就已經有所表達。恩格斯指出,在古希臘哲學中,赫拉克利特最先明白地表述了這樣一個“普遍相互作用”的世界圖景,即“一幅由種種聯(lián)系和相互作用無窮無盡地交織起來的畫面,其中沒有任何東西是不動的和不變的,而是一切都在運動、變化、生成和消逝”。亞里士多德也表達過這樣的觀點:不同的事物會以多種不同的方式發(fā)生相互作用,在這其中,每一事物都能引起其他東西的改變而本身也被其他東西所改變。在近代,直至18世紀,孤立、片面的觀點雖很流行,但依然有哲學家倡導“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例如,狄德羅強調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互相關聯(lián)的,“一切物體都在作用與反作用中,都在一種形式之下破壞;都在另一種形式之下重新組合”?;魻柊秃找舱J為“宇宙中的一切都是聯(lián)系著的:宇宙本身只不過是一條由生生不已的原因和結果構成的鏈條”。到了19世紀,正如恩格斯指出,由于“三大發(fā)現”和自然科學的其他巨大進步,人們已經“能夠依靠經驗自然科學本身所提供的事實,以近乎系統(tǒng)的形式描繪出一幅自然界聯(lián)系的清晰圖畫”。恩格斯根據當時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最新成果對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加以系統(tǒng)化和完善化,使之成為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恩格斯的重視不同,當萊文將恩格斯的辯證法與赫拉克利特的辯證法相提并論的時候,他既對恩格斯辯證法做了錯誤的定位,也表達了一種對赫氏辯證法中已經存在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的輕視。然而,實際上恩格斯之所以重視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是因為它本身包含豐富的具有辯證性質的思想觀點和思想方法。
                (一)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永恒運動”觀點
                恩格斯認為,古希臘哲學家已表達出這樣一個觀點:既然整個自然界處在普遍相互作用之中,那么,必然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整個自然界“都處于永恒的產生和消逝中,處于不斷的流動中,處于不息的運動和變化中”。當然,這個結論在古希臘人那里還是“天才的直覺”的產物,而在恩格斯那個時代則已經有了來自自然科學方面的證明。此外,在《自然辯證法》的“歷史導論”中,恩格斯指出:對于宇宙這個各種物體相互聯(lián)系的總體而言,“除了永恒變化著的、永恒運動著的物質及其運動和變化的規(guī)律以外,再沒有什么永恒的東西了”。概言之,“永恒運動”的觀點是“相互作用即運動”觀點在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中的展開與延伸。
                (二)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種“整體”觀點
                從“整體”“總體”上把握事物,是唯物辯證法的思維方式區(qū)別于形而上學思維的一個重要特征?;谄毡橄嗷プ饔枚纬傻恼w觀、總體觀在古代哲學那里就已經有了初步的表達。例如,恩格斯指出,古代希臘哲學的自然觀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于將自然界“當做整體、從總體上來進行觀察”。當然,恩格斯同時也指出,由于“自然現象的總的聯(lián)系還沒有在細節(jié)上得到證明,這種聯(lián)系在希臘人那里是直接觀察的結果”,因此,古希臘哲學的這種自然觀必然讓步于近代的形而上學自然觀。近代形而上學自然觀形成的基礎是近代自然科學對自然界所進行的解剖式的和分門別類式的孤立研究方式。盡管,“把自然界分解為各個部分,把各種自然過程和自然對象分成一定的門類,對有機體的內部按其多種多樣的解剖形態(tài)進行研究”,可以使人們獲得關于自然界的細節(jié)認識,因而具有一定的意義,然而,它也使“把各種自然物和自然過程孤立起來,撇開宏大的總的聯(lián)系去進行考察”的形而上學思維方式得以流行。因此,恩格斯客觀地指出,同古希臘哲學相比,雖然從獲得細節(jié)認識方面看近代自然科學是進步的,但是,古希臘哲學比近代自然科學更高明的地方在于它“在總體上是正確的”??傊谄毡橄嗷プ饔盟枷胫邪环N“宏大的總的聯(lián)系”意義上的“整體”觀點。
                (三)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種“內因論”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的“整體”觀點內含這樣一種“內因論”,即處于相互作用中的事物及其變化屬于一個大的整體內部的事物與變化。恩格斯指出:只要認識到宇宙是一個普遍相互作用意義上的整體,那么,我們就不能不得出這樣的結論:由于物質是宇宙內部“既有的東西”,因此,宇宙內的物質及其運動是“既不能創(chuàng)造也不能消滅”的。正如笛卡爾的相關研究和后來的能量守恒定律揭示了這樣一個道理:任何能量都是宇宙內部的能量,因此,能量雖然可以在宇宙內部發(fā)生轉移,但卻不會消失。普遍相互作用的這種“內因論”有助于破除具有外因論性質的神創(chuàng)論。
                (四)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種“辯證因果觀”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種“因”“果”可以互易其位的辯證因果觀。形而上學從絕對不相容的對立思維出發(fā),堅持原因和結果“處于僵硬的相互對立中”,“原因”就是“原因”,“結果”就是“結果”,既不能“倒因為果”,也不能“倒果為因”。然而,在普遍相互作用中,因果關系的位置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互易其位的。正如恩格斯指出:“原因和結果這兩個概念,只有應用于個別場合時才有其本來的意義;可是,只要我們把這種個別的場合放到它同宇宙的總聯(lián)系中來考察,這兩個概念就交匯起來,融合在普遍相互作用的看法中,而在這種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結果經常交換位置;在此時或此地是結果,在彼時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睆钠毡橄嗷プ饔盟枷氤霭l(fā),“原因”和“結果”呈現為一種可以相互轉化的“辯證”關系。
                (五)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包含一種“偶然性”的觀點
                在事物之間的普遍相互作用中,存在著出現“偶然性”的可能。恩格斯就看到,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強調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觀點,包含著產生偶然性的可能:在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環(huán)境之間的復雜的相互作用中,究竟哪種生物能夠存活下來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在社會歷史領域,恩格斯指出:“歷史是這樣創(chuàng)造的……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現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恩格斯的“合力論”清楚地向我們展示:由于整個社會歷史處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中,導致一個人的愿望與活動必然受到他人的愿望和活動的影響,因此,“最后出現的結果”對于任何人而言都可能具有偶然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常說“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
                恩格斯辯證法中的“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
                對于以普遍相互作用思想為基礎的辯證法理論,盡管我們應該重視它,卻不能將它與整個恩格斯辯證法等同起來,因為,恩格斯不但發(fā)展性地繼承了以往哲學中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還批判性地繼承了黑格爾辯證法中的“對立面的相互作用”思想。“對立面的相互作用”是恩格斯的“相互作用”思想的另一個重要方面。
                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由于自身固有的一些特點,使得它在解釋生命有機體時顯得捉襟見肘。例如,“普遍相互作用”雖然表現出某種整體性和內因性的特點,但這種整體性和內因性只是一種“弱整體性”和“弱內因性”;而生命有機體具有“強整體性”和“強內因性”的特點,因此,“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并不適合解釋生命有機體。
                生命有機體之所以具有“強整體性”和“強內因性”,是因為它是一種自身包含“矛盾”的存在。謝林已經認識到有機體的存在方式的特殊性,“機體的根本特點是它仿佛擺脫了機械過程,它不只是作為原因或結果而存在的,而且是獨立自主地維持其存在的,因為它自身本來就同時既是原因又是結果”。黑格爾則進一步闡明了生命的辯證本性,“生命就使它自身成為自己的他物,成為它自身拋出的對立面;它給自己以作為客體的形式,以便向自身回歸,并回到自身”。生命有機體的這種自己成為自己的“對立面”即自己成為自己的“客體”,然后又回到自身的“自否定”運動,意味著一種特殊的相互作用,即自己與自己的對立面的相互作用(簡稱“對立面的相互作用”或“對立的相互作用”)。
                恩格斯贊賞謝林、黑格爾等關于生命的辯證存在方式的分析。他指出:一切生命普遍具有的特點是“從自己周圍攝取其他有用的物質,把它們同化,而體內其他比較老的部分則分解并且被排泄掉?!@種情況不是像在無生命物體那里所發(fā)生的情況那樣,是由某種從外面造成的過程所引起的。相反,生命,即通過攝食和排泄來實現的新陳代謝,是一種自我完成的過程”?!靶玛惔x”作為生命有機體的內在矛盾表現為這樣一種“對立的相互作用”:同化和異化的相互作用。作為一種基于自身內在矛盾的內因推動型運動,生命運動的“自我完成”性質表明導致其運動的原因不在自身之外,而在自身之內,亦即生命是“自因”的。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包含這樣一種“內因論”:基于自身內在矛盾的運動是“自因”的、能動的“自我運動”。顯然,這種“內因論”與“普遍相互作用”意義上的“內因論”相比具有更強的“內因性”。這種差異決定了“普遍相互作用”不適合解釋生命有機體。
                關于生命有機體的“強整體性”的闡明要結合另一種“辯證因果觀”——“互為因果”關系?!盎橐蚬标P系是指:原因既是原因,又是結果,反之亦然?!盎橐蚬标P系是“對立的相互作用”所特有的。正如黑格爾指出:“相互作用首先表現為互為前提、互為條件的實體的相互的因果性;每一個對另一個都同時是能動的、又是被動的實體。當兩個實體這樣既是能動的、又是被動的之時,那么,它們的任何區(qū)別便已經自身揚棄了?!鄙奶攸c就在于自身“同時既是原因又是結果”?!盎橐蚬标P系形成一種“反饋式”的因果聯(lián)系,在這當中,一方面A作為原因導致結果B,另一方面B作為原因導致結果A,于是就形成了一種圓圈式(螺旋式)的進展。如黑格爾所言,在對立的相互作用中“那種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向外伸展直線式的無窮進程,已得到真正的揚棄,而繞回轉變?yōu)閳A圈式的過程”。由于在這種圓圈式運動中“原因”與“結果”在相互作用中形成了一種“同一”關系,因而二者也就構成了一個誰也離不開誰的“強整體”。生命就是這樣一種“因果同一”意義上的“強整體”。
                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普遍相互作用”意義上的整體之所以具有“弱整體性”,是因為形成這種整體的前提是黑格爾所說的“直線式”的因果聯(lián)系。這種“直線式”的因果聯(lián)系具有如下特點:A作為原因導致結果B,B作為原因又導致結果C……如此遞進,形成一種“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向外伸展直線式的無窮進程”?!捌毡橄嗷プ饔谩币饬x上的“整體”本質上不過是無數個直線式的因果鏈條的交錯組合,在這種交錯組合中“原因”和“結果”常?;Q位置:在此地此時是“原因”,在彼地彼時就成了“結果”。盡管如此,二者卻沒有形成“對立的相互作用”中的那種“互為前提、互為條件”的緊密關聯(lián)。換言之,在“普遍相互作用”中,各種直線式的因果鏈條雖然交錯組合成一個“宏大的總的聯(lián)系”意義上的“整體”,但是不同鏈條之間仍具有某種獨立性和外在性,這也使得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仍然具有某種機械性,而不具有“對立的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那種“自己運動”的能動性。簡言之,“對立的相互作用”意義上的“整體”與“普遍相互作用”意義上的“整體”相比,具有更強的“整體”性。這種差異也決定了“普遍相互作用”不適合解釋生命有機體。
                從哲學史的角度看,為了解釋具有“強內因性”和“強整體性”的生命有機體,哲學理論從“普遍相互作用”思想發(fā)展到“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具有某種必然性。諳熟哲學史的恩格斯自然也明了這一點。當然,正如“矛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一樣,在恩格斯看來,“對立的相互作用”也不僅僅存在于生命有機體中,而是廣泛地存在于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之中。例如,在《自然辯證法》《反杜林論》等著作中恩格斯除了談到同化和異化的相互作用外,還談到了“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遺傳和適應的相互作用”等。正是從“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出發(fā),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對辯證法作出如下表述:“所謂的客觀辯證法是在整個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謂的主觀辯證法,即辯證的思維,不過是在自然界中到處發(fā)生作用的、對立中的運動的反映,這些對立通過自身的不斷的斗爭和最終的互相轉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轉化,來制約自然界的生活?!边@里,恩格斯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辯證法是反映和表達“對立中的運動”的學說。
                總之,恩格斯繼承了黑格爾辯證法中的“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但這是一種批判性的繼承。恩格斯與馬克思都對黑格爾辯證法“用頭立地”的唯心主義性質持批判態(tài)度,強調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對黑格爾辯證法的“顛倒”。
                需要回應的問題
                第一,關于恩格斯辯證法理論自身是混亂的和不相容的問題。
                那些有關所謂“混亂”或“不相容”的說法,從根本上來說關涉的就是這樣一個問題,即在恩格斯辯證法中兩種相互作用思想的共存問題。應該看到,“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和“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的確對應著兩種不同類型的辯證法,但是,二者并非是對立的和彼此不相容的。對于恩格斯辯證法乃至整個馬克思主義辯證法而言,兩種思想不但可以共存,而且是互補的。就解釋事物的“偶然性”與“必然性”問題來看,“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在解釋那些具有“必然性”的事物和現象時顯然是有優(yōu)勢的(“對立中的運動”作為內因推動型的運動也是一種具有“必然性”的運動),而“普遍相互作用”則對于那些具有“偶然性”的事物和現象有一定的解釋力。然而,無論是在自然界還是在社會歷史領域,由于存在復雜的相互作用,因而存在一些事物和現象的產生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的情形。例如,一方面,由于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相互作用的支配,社會歷史的發(fā)展有其內在的必然性;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在整個社會歷史領域中也存在著“一切因素間的相互作用”,因此,這種必然性又是“通過各種偶然性來為自己開辟道路的”。恩格斯以偉大人物的產生為例指出,當歷史呼喚英雄的時候,偉大人物是一定會應運而生的,這具有必然性,然而,偉大人物在何時何處誕生,是何人,則純粹是一種偶然現象。對于這種情形,只有將兩種相互作用思想相結合才能做出更好的解釋??梢?,在馬克思主義辯證法中二者的互補關系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二,關于恩格斯辯證法與樸素辯證法的關系問題。
                以往一些西方學者之所以貶低、輕視恩格斯辯證法,與他們僅僅抓住恩格斯辯證法中的“普遍相互作用”思想而忽視了其中“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不無關系。的確,恩格斯對赫拉克利特的辯證法表達過明確的贊賞,也對“普遍相互作用”思想有不少闡述,但這并不意味著他的辯證法在理論性質上就屬于樸素辯證法。像諾曼·萊文那樣將恩格斯辯證法與赫拉克利特辯證法相提并論無疑是一種誤解和曲解。當諾曼·萊文從赫拉克利特的“永恒運動”的觀點——“一切都在流動,都在不斷地變化,不斷地生成和消逝”——出發(fā)解釋恩格斯辯證法的時候,他忘記了恩格斯也強調“對立中的運動”。實際上,作為與馬克思一起批判過黑格爾的恩格斯,既對黑格爾辯證法非常熟悉,也深知其問題所在,在此情形下,妄言恩格斯辯證法在理論性質上是一種樸素辯證法,如果不是相關研究不夠深入,便是一種刻意為之的做法。誠然,在恩格斯辯證法中,既有“普遍相互作用”思想也有“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但后者顯然是更根本的。概言之,盡管吸收了古代樸素辯證法的合理成果,但是,恩格斯辯證法在本質上卻是一種“后黑格爾”意義上的辯證法,而不是一種“前康德”意義上的辯證法。
                第三,關于恩格斯辯證法與馬克思辯證法的關系。
                在一些西方學者看來,恩格斯與馬克思在辯證法問題上存在根本分歧,實際上這種看法是缺乏根據的。如果我們認同“矛盾”(或稱“矛盾”規(guī)律)是唯物辯證法的實質與核心這一結論,那么,我們就會看到二者在辯證法問題上的根本一致性。這種根本一致性表現在,恩格斯與馬克思均重視闡釋“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所不同的是,馬克思側重闡釋社會歷史領域中的“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如馬克思在《資本論》等政治經濟著作中著重闡釋“資本和勞動的相互作用”),而恩格斯側重闡釋自然界中的“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如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等著作中著重闡釋“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這種側重點上的不同,只能證明二者在分工和理論興趣點上存在差異,而不能證明二人在辯證法上存在根本分歧。此外,我們還應該看到,作為在經濟方面既有理論基礎又有實踐經驗的恩格斯來說,不可能對“資本和勞動的相互作用”問題沒有關注。實際上,恩格斯在《反杜林論》《路德維?!べM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以及有關《資本論》的書評、書信中曾多次談到資本和勞動的關系問題。在《卡·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書評——為〈民主周報〉作》這一書評中,恩格斯指出,“資本和勞動的關系,是我們全部現代社會體系所圍繞旋轉的軸心”。在《反杜林論》的“引論”中,恩格斯則將馬克思關于“剩余價值”的結論概括如下:“無償勞動的占有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通過這種生產方式對工人進行的剝削的基本形式;……這種剩余價值歸根到底構成了有產階級手中日益增加的資本量由以積累起來的價值量。這樣就說明了資本主義生產和資本生產的過程。”可見,制造辯證法問題上的所謂“馬恩對立論”是站不住腳的。
                第四,關于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問題。
                “普遍相互作用”與“對立的相互作用”二者誰是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呢?顯然是后者。然而,一些西方學者另辟蹊徑,將“主客體的相互作用”視為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并由此出發(fā)批評恩格斯辯證法(特別是其“自然辯證法”)。盧卡奇就認為“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是“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而恩格斯“連提都沒提到”這一“最根本的相互作用”,更沒有把它置于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中心地位”。盧卡奇的這種觀點影響了布洛赫、薩特、施密特、列斐伏爾等一大批人。實際上,這種觀點不但是一種曲解,而且會造成諸多理論上的困難。首先,恩格斯真的沒有關注到“主客體的相互作用”嗎?這顯然不是事實。這一點國內學者已有詳細論證,此處不再贅述。其次,如果將“主客體的相互作用”視為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那么,不但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闡釋的諸如“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等“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無法獲得解釋,而且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闡釋的“資本和勞動的相互作用”思想也無法獲得解釋。換言之,如果將“主客體的相互作用”視為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就會出現“馬克思主義辯證法”既不適用于《自然辯證法》,也不適用于《資本論》的奇怪情形,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也是不可思議的。實際上,處于馬克思主義辯證法“中心地位”的不是“主客體的相互作用”,而是“對立的相互作用”,一旦我們從“對立的相互作用”出發(fā),上述奇怪情形也就隨之消失。而且,由于“主客體的相互作用”本質上不過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對立的相互作用”,因此,以“對立的相互作用”為“決定性因素”的馬克思主義辯證法也可以容含、解釋盧卡奇等強調的“主客體相互作用的辯證法”。
                第五,兩種相互作用思想與教科書關于唯物辯證法之“矛盾”規(guī)律的闡釋。
                一般來說,在國內不論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教科書還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教科書,在介紹唯物辯證法時都會重點闡釋“矛盾”規(guī)律。然而,某些教科書關于“矛盾”規(guī)律缺乏從“對立的相互作用”層面的充分闡釋。這種缺乏會導致如下后果:首先,會影響對于矛盾雙方的“同一性”的解釋。矛盾雙方的“同一性”不僅表現在靜態(tài)意義上的“相互依存”,更深刻地表現在動態(tài)意義上的“相互轉化”。而如果不談矛盾雙方的相互作用,那么,關于矛盾雙方“相互轉化”意義上的同一性就不能獲得合理的解釋。其次,會影響對于“矛盾”規(guī)律與“否定之否定”規(guī)律的關系的解釋。由于不能從矛盾雙方的相互作用出發(fā)解釋“矛盾”,因此不能正確揭示由“矛盾”到“否定之否定”的邏輯進程,從而就無法很好地回答為什么“矛盾”是事物發(fā)展的內在動力。實際上,“否定之否定”作為事物的“自我否定”,就是矛盾雙方相互作用的結果。換言之,正是事物內部矛盾雙方的相互作用才導致了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發(fā)展”。最后,會影響對于“矛盾”與“普遍聯(lián)系”的關系的把握。一般在教科書中,“普遍聯(lián)系”思想被視為唯物辯證法的“總特征”之一。那么,作為“總特征”的“普遍聯(lián)系”與作為“實質與核心”的“矛盾”是否有關系呢?實際上,“普遍相互作用”與“對立的相互作用”均根源于“相互作用”,然而,如果不從“對立的相互作用”層面出發(fā)去解釋矛盾,那么,“普遍聯(lián)系”與“矛盾”的這種統(tǒng)一關系就會被遮蔽。
                第六,兩種相互作用思想與教科書關于唯物辯證法的“辯證因果觀”的闡釋。
                關于“原因”和“結果”這對范疇的辯證關系即“辯證因果觀”的闡述,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教科書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教科書在介紹唯物辯證法時的基本內容之一。然而,有的教科書在介紹唯物辯證法的“辯證因果觀”時,僅僅從“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出發(fā),介紹那種“因”“果”可以互易其位的辯證因果觀。如有教科書指出:“一種現象在一種聯(lián)系中是原因,在另一種聯(lián)系中則可能是結果,反之亦然?!睂嶋H上,僅闡明這一點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對立的相互作用”出發(fā),闡明另一種“辯證因果觀”,即“互為因果”關系。教科書不應該忽視“互為因果”關系意義上的“辯證因果觀”。
                第七,兩種相互作用思想與教科書關于唯物辯證法的“系統(tǒng)”觀念的闡釋。
                堅持“系統(tǒng)”觀念,強調用系統(tǒng)觀點去分析和處理問題,是當前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教科書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教科書在介紹唯物辯證法時會突出強調的一個內容。關于唯物辯證法的系統(tǒng)觀念,恩格斯有很多論述。例如,恩格斯認為“自然界所有過程都處在一種系統(tǒng)聯(lián)系中”,強調自然科學的重要任務就是把握這種系統(tǒng)聯(lián)系。目前,一些教科書關于唯物辯證法的“系統(tǒng)”觀念的闡釋主要是從“普遍聯(lián)系”“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出發(fā)的。例如,有教科書認為,“系統(tǒng)觀念是唯物辯證法普遍聯(lián)系觀點的應有之義。從一定意義上說,普遍聯(lián)系著的事物本身就是一個系統(tǒng)”。應該說,這種觀點無疑是正確的。前面我們已經看到,“普遍聯(lián)系”“普遍相互作用”思想具有一種“整體”觀點,而“整體性”正是“系統(tǒng)”最重要的特征。然而,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僅僅強調這一點是不夠的。實際上,關于唯物辯證法的“系統(tǒng)”觀念的闡釋還應該從“對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出發(fā)。從整體性的角度看,“普遍相互作用”意義上的“整體性”還只是一種“弱整體性”,而“對立的相互作用”意義的“整體性”則是一種“強整體性”。因此,從恩格斯辯證法中的兩種相互作用思想出發(fā)把握唯物辯證法,就不應僅闡釋“普遍聯(lián)系”“普遍相互作用”意義上的“系統(tǒng)”觀念,更應闡明“對立的相互作用”意義上的“系統(tǒng)”觀念。
                總之,辨析兩種“相互作用”思想是澄明恩格斯辯證法的關鍵。只有正確把握恩格斯辯證法中的兩種“相互作用”思想,才能破除對恩格斯辯證法的誤解和曲解,才能更有力地駁斥“馬恩對立論”,也才能進一步完善教科書關于唯物辯證法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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